|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,近期,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开展打击无证经营药品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的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。 药品、保健食品属于特殊商品,国家对药品、保健食品经营严格规范管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及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》、《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》,经营药品、保健食品,须经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发给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》,无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的,不允许经营药品、保健食品。对未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经营药品、保健食品的,可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 第三条第四款:“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,由农业、卫生、质检、商务、工商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,没收违法所得、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等物品,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10万元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予以处罚。 在此,特提醒广大经营者,如需经营药品、保健食品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》,一经发现有无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、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》经营药品、保健食品的行为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。同时,也忠告广大消费者,这些无证经营场所的药品、保健食品来源不明,可能混杂假劣药品、保健食品;储存药品、保健食品不符合条件,无法保证质量。为了您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请勿从这些无证经营者购买药品、保健食品。发现违法经营药品、保健食品行为的,请积极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,举报违法一经查实,将依法给予举报奖励。 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
举报投诉电话:368827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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