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食药监通〔2007〕497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:
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第503号)已于2007年7月26日公布施行, 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,应该认真学习、切实执行。现就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若干问题 通知如下:
一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以产品进货台账的形式做好药品购进记录。记录的项目除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十八条规定 的药品的通用名称、剂型、规格、批号、有效期、生产厂商、购货单位、购货数量、购进价格、购货日期等以外, 增加供货商的“联系方式”。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以计算机管理的方式建立产品进货台账。药品零售企业暂时未能以 计算机管理的方式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,必须以账册的方式手工建立,请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免费领取样本。
二、药品经营企业执行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)第十二条时,供货企 业的有关证件、资料和销售凭证,应能做到在其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注册地址的现场供查阅。
三、药品经营企业执行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》第五条时,按照产品生产批次 索要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,应能做到在其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 注册地址的现场供查阅。
四、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以计算机管理的方式建立产品销售台账。台账记录的项目包括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十八条 规定的药品的通用名称、剂型、规格、批号、有效期、生产厂商、销货单位、购销货数量、销售价格、销货日期等。
五、今年11月30日之前,是“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”的专项整治阶段,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将联合相关部门,采取上下结合、统一联动、突出重点、全面出击的方式,大力开展药品整治行动。凡违反以上 规定的,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。
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二○○七年十月三十一日
|